一、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取得该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同时也取得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在合同有效期间,在商标许可的地域范围内发现他人侵犯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然被许可人也可以与商标权人一起获取救济。
商标权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是唯一的被许可人,但是不能排斥商标权人本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小于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作为该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或与商标权人一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与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但只有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权的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作为该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或与商标权人一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只有在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目的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及上当受骗。国家工商局商标总局就以秩序整顿规范行为中接连查获了多起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发现目前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许多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中常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没有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仅以《定牌生产委托书》、《生产委托书》等方式单方委托他人生产,受托方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全部标注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地址。(二)虽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在操作上极不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采用规范格式;
二是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没有按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送达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三是许可人未在规定的3个月时间内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经商标局公告;
四是被许可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中除标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外同时标注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没有按规定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五是极个别注册商标所有人竟将自己使用的包装物全数提供给被许可人使用,而没有要求并监督被许可人在其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一)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现今在商标局备案阶段无需提供此文件)。
(四)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一)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二)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
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
(四)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