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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遏止商标被抢注应从法律层面着手

发布时间:2018-11-01   点击率:1091

  在“认牌购物”的市场现象的衍生下,出现了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行为。而商标商标抢注问题也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商标法》不断修改和完善,也是为了更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特定标记。在传统的商标理论中,商标是依附于商品而存在,商标的作用就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够让消费者清晰的辨认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刷下,商标突破了传统的区别功能,从传统的依附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带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从而,商标具有了重要的市场价值,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是企业总资产的构成部分。

  一般来说,商标抢注行为多发生在一些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抢注这类商标所获的经济利益会更大。之前杭州一名商标抢注人,抢注了三个类别的“灵隐”商标,致使灵隐寺最好花了1800万元买回。不仅是在国内,在德国,仅欧凯公司一家就拥有我国王致和、老干妈、洽洽等众多驰名商标。通常商标抢注的行为包括:一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利用他人在先使用时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的信任;二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信息联系起来;三是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

  对此,《商标法》第13、31条为抢注者在抢注商标时设置了屏障。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于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法主要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商标使用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很有限。鉴于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秩序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因此,未注册商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保护范围内,禁止商标抢注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过除了有相关法律的保护外,企业自身也应该对自己的商标上点心,如未注册申请的应尽快申请注册商标,在计划进行品牌推广时不要忽略商标注册,同时,在使用或者推广时,应该保留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另外,充分了解并掌握《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应该积极监视商标市场,在发现商标被抢注时应尽快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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