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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8-10-31   点击率:2885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遵循“申请在先”以及“注册在先”,这使得商标抢注的事件频发,严重损害在先使用商标人的权益。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商标法》在2013年进行修改时,首次将“商标先用权”以“在先使用抗辩”条款的发条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涉及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商标争议制度中的相关条文也一定进行改善。




  然而由于现行《商标法》中对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解释和适用还不够明确,在实际运用中,仍有不少人在进行“在先使用抗辩”、以“未注册商标权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或以假冒知名商标商业标识的名义提出诉讼时,仍然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相关的评审员对于“有一定影响”、“在先”等要素的认定及保护标准看法不一,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仍旧存在大部分保护不足的情况,以及小部分“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过渡保护的困境。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直以来都被商家视为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力气。所以基于保护在市场中已经确立的由商业信誉带来的利益,商标法确立保护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是很有必要的。虽然《商标法》坚持商标注册制度有其充分的合理性,但在此前提下,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该成为对注册商标的必要限制。

  《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中有明确表示在先使用者对商标抢注行为有禁止权,这一条也被视为是对我国坚持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原则的固有缺陷。在对商标的保护中,有两种权益是无法忽视的,一种是维护商标权的稳定性,这也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商标权人需要确信自己是该商标权的正当主体,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会有足够的动力运通商标提升美誉与知名度;另一种即为在先使用者的利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中,在先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应称为保护的重点,如果任由任何申请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无阻碍的抢先注册,占为己有,这样的商标法设计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因此对于在先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是注册制度的必要补充。

  对于使用在先商标的“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根据《商标审理标准》,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可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依赖情况;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产生的其他影响因素。

  以上就是关于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相关介绍。了解更多商标的信息,如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求购等,欢迎联系环标网商标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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