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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商标法保护电影名称

发布时间:2018-10-30   点击率:2106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然而此前热播电影或电视节目的名称或相似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的现象频频出现,电影名称频遭“搭便车”,就好比《人在囧途之泰囧》因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被《人在囧途》的制片方起诉;《笔仙惊魂3》搭韩国片《笔仙》的便车,同期上映被起诉不正当竞争等。




  电影名称是否应该给予保护,该如何保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固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评判机制。电影名称无法视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未注册已使用商标,因为商标是在流通中能够起到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的,而在电影公映前,影片还没有对公众传播,谈不上“流通”,更算不上其有“标识性”;并且我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电影进行播放上映的行为则是增加电影的知名度及票房收入,很难有独立使用电影名称用于标示影片来源的目的,对于公众来说,也不会将影片标题和电影内容相分离。

  如果要利用《著作权法》对电影名称进行保护的话,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电影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而电影成名是电影的重压组成部分,当电影标题具备独创性时,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或称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电影名称的“独创性”是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重要前提。然而,电影名称一般是由一个词语、成语或者一个短语组成,判断“独创性”的难度实在困难,只有将其与特定的作品结合在一起,才有独特性。而一个电影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作品,将一个完整的作品一分为二的去保护,这样不仅破坏了电影的完整性,也改变了著作权的权利性质。所以这条途径是行不通的。

  商标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于商标具有特殊的功能,以及其功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将电影名称注册成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根据相关规定,电影名称只要不违背商标禁止条款的规定,且有显著性特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就可以注册成商标。

  运用《商标法》对电影名称进行保护。一部电影在生产出来未公映之前,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能在未来可能涉足的商业领域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电影,名称的侵权几率,如果其他商品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主张商标权受到侵害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监测商标局网站的商标注册的相关动态,利用《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对与电影名称相同的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提起商标异议。将电影名称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内容的认知和情感投射于与电影名称相结合的商品或服务,权利人据此可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而商标抢注行为剥夺了这种潜在的商业机会,侵犯了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电影名称的商标保护的相关介绍。电影名称无论是对电影市场还是对权利人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但我们可以充分运用当前有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了解更多关于商标的信息,如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求购等,欢迎联系环标网商标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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