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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抢注与诚实信用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10-16   点击率:1388

  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个商品经济时代,商标成为众多企业、品牌的重点关注对象,其中商标抢注应该是最为不耻的行为,因为这在一些人来看,违背了我国市场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抢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转专用权的途径之一,再加上我国是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正是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市场作为,而给被抢注的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已有成果的一种窃取,是对正当权利人、消费者、法律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也对诚实信用原则有做了相关的规定的:名师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城市、守信用,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城市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权益,不损人利己。

  然而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和不全面的固有缺陷,其所适用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会弱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原有的《商标法》是缺少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定的,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才增加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恶意抢注,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受他人在先民事权益保护的对象,仍将之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行为。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恶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客观行为。恶意是其中的核心,这也将恶意抢注与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区分开来。商标在先申请原则,也称商标注册原则,是指以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时,由申请注册在先者取得商标权的原则。虽然这看似与商标抢注并不冲突,但是因其实质上是违反了城市应用原则,因此不具有正当性。

  企业如若将一个商标的45个分类全都注册也是不现实的,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办呢?如果企业的前景发展比较好,并会将业务扩展到其他行业的,应提前在此类别上注册商标,以免企业发展受他人限制。此外,还应当对商标公告及时进行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因为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均可提出异议。相关权利人若发现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尚处于公告异议期之内的,则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市场经济的市场大背景下,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地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了解更多关于商标的信息,如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求购等,欢迎联系环标网商标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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