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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授权商标销售真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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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概述

  如若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视为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通常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之外,一些侵权行为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大多都是遵循如下的侵权判定方法:
  (1)厘清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各自的核准注册范围;
  (2)如若是服务商标,识别被诉侵权行为中的实际适用范围;
  (3)判断服务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超出其核准注册的范围而落入商品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4)结合混淆因素最终作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否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判定。

  小编在查询商标侵权的相关案例中,发现有有一种情况是比较具有争议性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销售侦破是否应判定为侵权”?有一种观点认为,结合商标权用尽原则,只要所销售的商品是真品,就有权在使用其商标销售该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也有这么一种观点,结合《商标法》第52条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邹城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小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在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将贴附该商标的商品以合法方式投入市场之后,该商标权人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为了在市场上再次销售该产品而在必要范围内正当合理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长裙具有的独占性。至于侵不侵权,这涉及到我们下列所要说的点。

  非授权经销商在门店或网店突出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促销真品如何定性,是近年来争议较多的问题。这里小编需要先和大家普及一个知识点,即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其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的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只是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指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所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而最终目的是为了说明指示性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非授权经销商使用真品上的注册商标进行促销,客观地说明自己经销商品的品牌,是否会侵犯该真品所用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前联想公司与顾清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虽然销售的是真品,但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合理性的范围,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商与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或者专卖等商业关系,虽然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该行为在市场环境下,属于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形成与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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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11:00:21  来源:环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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