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制哪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收藏
词条概述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者是上述要素的组合,同时《商标法》也禁止了一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缺乏显著特征或者与在先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使用或注册的限制标志的相关介绍。了解更多商标的信息,如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求购等,欢迎联系环标网商标服务平台。
词条概述
时间:2018-11-02 10:00:10 来源:环标网